泰州“海底捞珍”商标侵权案宣判
一说到火锅,大家立马就想到了“海底捞”。但是,泰州一餐为了傍“海底捞”的名气,把店名取为“海底捞珍” ,没想到竟被四川海底捞公司告上法庭。近日,法院一审判决“海底捞珍”停止商标侵权,并赔偿3万元。“海底捞珍 ”不服一审判决,上诉至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,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侵害注册商标权纠纷上诉案,当庭 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“海底捞”则是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,该商标曾于2011年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。 而“海底捞珍”是位于泰州市海陵区济川东路一家餐饮店的字号,成立于2013年,主营海鲜和铁板烧等,工商登 记业主为孙某。2014年8月,四川海底捞公司以“海底捞珍”餐饮店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靖江市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,要求对方停止侵权,赔偿10万元经济损失。靖江市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商标侵权成立,并判决“海底捞珍”停止商 标侵权,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。
“海底捞珍”孙某不服一审判决,上诉至泰州中院。法院审理认为,海底捞公司持有的“海底捞”商标使用在先, 且经过长期的使用和宣传,已经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;“海底捞珍”登记在后,与注册商标“海底捞”相比较,两者的 文字组合、文字含义基本相同,且均为从左至右的书写格式。无论从整体比较还是从主要部分比较,“海底捞珍”和“ 海底捞”汉字内容、含义、组合结构等要素均近似,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 标的商品具有特定的联系。法院孙某对“海底捞珍”未能规范、合理使用其字号名称,突出使用“海底捞”字样,符合 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,法院当庭宣判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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