泰州 “梅兰春”假冒商标者获刑

57880次 2017-03-10

  

  一品标局讯 在第16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,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2015年全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,其中包括非法经营数额高达90万余元的假冒“梅兰春”商标获刑案,数名犯罪嫌疑人被判刑并处罚金,最高获刑4年、罚款46.5万元。


泰州 “梅兰春”假冒商标者获刑


  据悉,2014年4月,叶某为牟取非法利益,未经商标注册所有人泰州市梅兰春酒厂有限公司许可,伙同丁某至贵州省仁怀市联系蒋某、顾某等人灌装、包装假冒该公司的“梅兰春”“龙瓶”酒、“红半透”酒,非法经营的数额达90万余元。

  法院经审理认为,上述人员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,且系共同犯罪,应依法予以处罚:叶某有期徒刑4年,并处罚金人46.5万元;丁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,并处罚金20万元;蒋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,缓刑3年,并处罚金15.5万元;顾某有期徒刑2年,缓刑2年,并处罚金9万元。 据泰州中院党组副书记、副院长纪阿林介绍,2015年泰州全年受理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8件,比2014年减少61.90%,审结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10件,比2014年减少41.18%。“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,涉商标案件比例最大。这类犯罪相对成本低、获利高,成为全市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多发领域。”纪阿林说。另值得注意的是,去年泰州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数较往年有所下降。

  附:2015年泰州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

  1、蔡某与虹晨液压机电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

  2、阿瓦山寨与新纪元大酒店、罗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

  3、浙江银泰百货有限公司与泰兴市银泰购物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案

  4、华东船舶公司与陈某某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

  5、周某某与天锐广告传媒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

  6、张某与黄某某、晋晟针织公司专利权权属、侵权纠纷案

  7、钱柜系列商标侵权案

  8、吴某等假冒“帕佳图”商标获刑案

  9、钟某等假冒“泰隆”商标获刑案

  10、叶某等假冒“梅兰春”商标获刑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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